Category 醫療自主

臥床七年,斷食五天上天堂(談倫理與法律)

撰文者: 畢柳鶯 醫師 在我協助斷食善終的三百多個案例中,絕大多數病人是由家屬全程在家陪伴照顧的。恢復固有在宅善終的傳統。家人認識臨終是什麼情況?應該如何陪伴。以後再有家人不想要在醫院死亡,想要在宅善終,家屬就沒有那麼焦慮了。但是,這樣合法嗎?法律高過一切嗎?還是法律只是最後的一道防線?倫理才是行事的依歸。 案例分享: 女:畢醫師您好,家父七年前出意外後,一直躺在床上,無法表達,類似植物人狀態,就只依賴鼻胃管灌食續命,爸爸以前就是一個不喜歡麻煩別人的人,以前他也說過以後不要插管,只是他沒來得及簽病主法。我和弟弟討論後想要讓爸爸早日脫離苦海,不知道要如何進行,想請您協助! 畢:你可以買「如何好好告別生命」這本書,家人也一起閱讀。確實了解以後,家人有共識的話,可以自行在家執行,或者聯繫附近的居家護理所的團隊來協助。 女:如果我們自行撤鼻胃管,可以嗎? 畢:你們有膽量面對的話,可以呀!以前的人,都是在家自然善終的啊!現在你還有書上的臨床指引可以參考。 女:他會不會有什麼症狀需要醫生護士幫忙的呢? 畢:我沒有看到病人,你們要自行作主,自行承擔。 女:我沒有膽量,還是會擔心有狀況需協助。 畢:那就詢問看看吧!書後面有列出居家護理所資料。溝通時,不要簡單一句:「我們要斷食善終。」就描述病人目前的情況,若有特殊問題不想送醫,希望有居家安寧來協助。要餵多少你們可以自己決定。鼻胃管可以最後再移除。 兩週後 女:謝謝畢醫師的幫忙,我爸爸五天前撤除鼻胃管後,今天中午安祥離世了……謝謝您! 畢:阿彌陀佛,祝福!謝謝回報。請問有那個團隊協助嗎? 女:原本幫我們換管的護理師提供我她個人的經驗,所以我就幫爸爸直接撤管。爸爸一路都很順,沒有任何問題。我全程陪在旁邊,由我自己照顧。我有一直跟爸爸好好說話。 畢:你們很棒!沈得住氣。 女:應該是我把您的書看得很熟,所以心裡很平靜。很感謝您給我的幫忙! 畢:我太高興了,我就是想要把第三本書寫成家屬可以自己照顧臨終病人的手冊。不過也要像你這樣有膽量、認真,又心情穩定的家屬才做得到。 女:您的三本書我都買了。用心拜讀,收益良多。看到爸爸靜靜地走了,我很開心他沒有痛苦的離開,我也曾經想像後期可能會有很可怕的狀況,但還好都沒發生。短短不到五天,真的謝謝爸爸的幫忙。真心謝謝您給我心靈上的陪伴! 畢:所以他很安心的走了!而且知道你們很孝順! 女:謝謝您,希望更多人可以看到您的書得到救贖。我也會努力推廣自己的親身經驗。 畢:謝謝你!祝福! 案例分析: 一、護理師不想捲入爭議,但告訴了家屬撤管的方法。這也是另外一種幫忙的方法。 二、假如護理師或者居服員或親友去向衛生局或者社會局舉報,我們之前有經驗,衛生所人員說「斷食善終」違法,社會局說這是「加工死亡罪」,病人被強制安置在養護中心四個多月,才救出來喔! 三、這個病人2017年就昏迷了,所以家屬說來不及簽署「病主法」。因為病主法2019年才開始實施。家屬誤以為沒有簽病主法,所以不能撤管。實際上,是真的有很多醫護人員,這樣以為。 四、我們來問小六的學生,這位爺爺不會吃、不會說、不會動,生病以前說過不要插管臥床。那我們一定要繼續人工灌食,讓他再躺幾年嗎?你願意你的父母、阿公、阿嬤這樣嗎?沒有被法律教育污染的孩童,一定知道這樣不好,他自己也不要吧! 五、所以這種狀況,不要繼續強制灌食,讓他自然往生才是「符合倫理」、「符合人道」的吧?不然為什麼要立法,讓人面臨這種狀況的時候可以選擇不插管或者撤管呢?顯然這是符合倫理才有這規定,那為什麼因為這個人沒有簽署這個文件,就不能撤管了呢?法律比倫理還重要嗎?法律不是要來保護倫理與道德的嗎?善終法是要來保障人有善終權的,為什麼反而阻擋了善終呢? 六、假設這位病人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書,要怎麼啟動呢?病人要去住院,然後要通過兩位以上的醫師認證(這點要看運氣),才可以啟動喔!那我敢幫助家屬所依據的是什麼呢?因為這件事情符合倫理,也符合病主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為什麼一定要去醫院簽文件?況且還要冒險被醫師反對,被說違法,被說是不孝、殘忍餓死父母。 七、沒有鼻胃管以前,沒有兩個善終法以前,所有昏迷無法復原不會吃的病人,都是不吃不喝自然往生的。為什麼現在衛生所、社會局的公務員,認為沒有繼續用鼻胃管幫病人灌食,家屬就違法了呢?為什麼小孩子都知道這是符合倫理,符合人道的事情,我們這些大人可以搬出各種法律說:「不行,這樣違法?」 倫理是基本人權,什麼時候,法律被用來強迫人做違反倫理之事了。法律是為了避免人們因為私利、怨恨去殺害無辜之人,什麼時候冒出越來越多的法律,不准人自然死亡?而我們不知不覺的習以為常。 八、那我為什麼不斷公開協助案例解脫,我不怕違法嗎?有自主意識者是依據憲法保障「人有拒絕醫療和飲食」的自由。沒有自主意識者是依據民法76條,家屬或監護人是當然代理人,有代理病人是否繼續接受治療或灌食的權利。假如他們有簽善終法律文件,就按照簽署文件病人表達的意願。病人沒有簽署,那就依據民法或者憲法。 九、我的母親小腦萎縮症末期拒絕鼻胃管斷食往生,依據的是憲法的基本人權。如果去簽病人自主法並沒有幫助,因為有安寧緩和科醫師聲稱家母繼續吃泥狀食物還可以存活,認為不能啟動病主法。還好,我們沒有浪費時間和金錢去簽署。用手機錄影,這是她本人意願即可。 (本文轉自畢柳鶯醫師在 ⌈阿畢的天空⌋ 部落格發布的文章,原出處為以下網址)

自主本來就很難,何況「醫療」「自主」

撰文者: 程子芸 護理師 我知道鼓勵民眾要求醫療自主,概念上沒錯,也是當前政策方向,但是到了臨床現場,卻挫折滿滿,而且會惹惱很多人。我經常在思考,到底是名詞惱人?還是其中隱含的自主思維讓人惱怒? 因為當你知道並要求撤除維生醫療、撤除人工灌食、撤除點滴和抗生素可以讓人好走的時候,這裡面違反了原先醫師開醫囑,其他人都乖乖聽話的局面,這當中需要的綿密溝通、反覆確認共識,也會需要醫護人員一場又一場的解釋而並沒有相應的代價和收入,所以為什麼要這樣做,憑甚麼要求醫護人員這樣做呢?這裡面就好像我們希望孩子長大成為一個有自己意見和思想的人,但當他梗著脖子來反對我們時,多煩啊!真想把他打壓下去。有一位安寧界大老還曾表示,你要讓醫療父權放手,也要做的讓父權方能夠放心嘛…… 相對來說,要家屬自己做決定也是非常困難,我經常遇到請家屬做決定時,他們驚訝到無法言語,還是請醫師決定吧?我們說,不!這個你們家庭要決定的,然後就會拖很久很難有共識,很顯然大家對於取得醫療自主意見並有共識這件事情,非常的陌生。 陳醫師說自主本來就只是口號,在我們的文化中沒有自主這回事,他行醫這麼多年,看門診時,只要是孩子的角色,敘述病情和決定治療方針,一定是由陪同的大人來決定。你以為是小孩子才會如此嗎?NO!即使是20多歲的大人了,只要有父母在旁,就是由父母發言,那個成年人也是一副神遊物外,不甘我事的樣子,就算他想要有意見,父母也會說,哎呀!你不懂啦!你沒有經驗啦!所以有一天當需要他做重大決定時,他真的是沒有經驗。 所以,醫療很困難,自主也很困難,「醫療」加「自主」就更難了,你要理解醫療過程,要有自主決定的概念和習慣,臨終的決定還要再加上「生死」的坎,真的很困難。如果只是鼓吹善終的觀念,那個會受人歡迎,也沒有反對的理由。但我們協會偏偏要加上拒絕無效醫療,推動醫療自主,而且必須暴露很多醫療現場對待病人的不恰當作為,甚至鼓勵家屬臨終勇敢的不就醫,這很明顯地違背醫療財團的利益,讓臨床人員難做為,就會得罪一堆人了。 但你可以光推動虛無飄渺的善終概念,但卻不告訴民眾醫療死和自然死的差別嗎?可以不告知你有準備和選擇的權利嗎?可以光敘述美好的善終,強調心靈和靈性層面,卻忽略那些在垂死肉體上的痛苦施為?我知道我們選擇的是一條困難的路,不過沒關係,人過了60歲如果還不能講實話,還要懼怕權威,那麼還有什麼追求自主的機會呢? (本文轉自程子芸護理師在⌈臺灣在宅善終協會⌋臉書社團發布的文章,原出處為以下網址)

在宅善終會不會是社會解方?

撰文者: 程子芸 護理師
昨天有人問我,如果畢醫師將來講不動了,那麼協會的未來是否堪慮?
會這樣想的人,顯然是把協會與畢醫師混為一談,好像我們協會就是為了幫畢醫師抬轎而存在。因此我今日想寫這篇文章澄清,如果我語氣太衝,讓某些人不舒服還請見諒。
協會成立的目的是,推動醫療自主,提倡在宅善終,善待臨終病人,臨終前斷食斷水只是選擇之一,就像安樂死一樣,總有一天會立法通過。我希望有更大的醫療選擇權(包括拒絕醫療權)能夠讓人們清醒的思考,在生命末期階段到底可以怎麼度過?這是現代人自己的問題,而不是把生死大事交給別人操縱。...

自主、緩和照顧及斷食善終

撰文者: 黃三榮 律師 /2025.04.28 1. 死亡,本來就不是一個單純的醫療事件 因此, 如果太偏斜於醫療角度(如積極治療的放棄或安寧緩和照顧的提供)來看待死亡,不論「There’s nothing more we can do.」或強調所謂提供舒適全人照顧 到「善終」,其實並不是完全合適的。甚且將不自覺地流於醫療本位,造成專業的家長父權態度的呈現,而忽略了本人為中心的維護; 死亡應是本人生活/人生整體之一部(an integral part of life and living),理應以本人為中心,尊重本人之自主,並非基於醫療專家所判認之最佳利益而定。2. 死亡,充滿著個人性及自主性,亦是一個社會過程 是以,本來就宜以本人為中心,其他人都是陪伴及協助的角色而已。所謂與本人的共同意思決定(shared decision-making), 當本人拒絕此「 共同」時,他人又何能強行介入要求本人,而表示一定要「共同」或是「共融」?...

斷食善終(三) — 病人自主權利法

撰文者: 陳嘉瑋醫師 台灣於2019年1月6日正式實施了《病人自主權利法》,此法號稱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後續也因為有此法案,也成為台灣在2021年獲得新加坡杜克大學評為全球臨終照顧品質評比的第三名!但在社會的基層卻無法感受到世界第三的臨終品質。 在《安樂死法案》仍無社會共識下,對於器官衰竭長期依靠為生醫療續命者,及日以繼夜身心俱疲卻看不到盡頭的照顧者,「斷食善終」不啻為目前唯一可以突破黑暗看見天明的曙光! 其中對畢醫師的「斷食善終」主張,攻擊砲火最猛烈的就是台灣安寧醫界的大老們,因為安寧醫界及當初草擬法案的學者們認為;對於無行為能力的植物人或智能不足者,無法確認其為〝自身〞意願進行斷食,而且對於個案的家人或醫療代理人,不具備有代理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法定權力。反觀畢醫師對法理的探討及辯證;——「有些專家學者公開為文及講述認為無意識者斷食往生具有爭議性,並可能違法。 個人看法是:無意識者並未經本人同意放置人工餵食而延長死亡時間,反而是醫界應該依據醫療專業提供客觀的數據及經驗與家屬充分溝通,並在家屬同意並完成合法文件簽屬後協助撤除原先強制介入的無效醫療。在先進國家這是醫師職責也是病人及家屬的基本人權。 根據民法第76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1086條第1項: 「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反觀目前台灣的現況是;家屬為了〝病人最大利益〞希望如此做,卻換來某些法界和醫界專家學者扣上「違法」的帽子!是一種本末倒置,顛倒是非的說法,雖表面上以維護無自主能力之病患的自主權為理由,事實上極難擺脫醫界人士為掩飾其維護醫療父權傳統,醫院財團為維護其核心價值利益之嫌疑!根據安寧緩和條例,末期病人家屬可以簽署安寧緩和同意書,拒絕心肺復甦術以及人工維生醫療。無意識插管臥床者在沒有維生系統下,半年內死亡為不可避免屬於末期病人,所以為無復原可能之無意識插管臥床者移除管路是絕對合法的。維生醫療包含呼吸器、人工餵食管、血液透析、輸血、抗生素、人工輸液等等。換句話說,這些病人持續給予維生治療,無法讓病情得到復原,也不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 另外一個角度區看,每一個不幸的病患後面代表著一個不幸的家庭,數年甚至數十年的煎熬,讓家人身心永遠看不到折磨的盡頭,也經常會是拖垮家庭經濟的原因,同樣成為社會和健保的重大負擔,然而這些場景皆不為白色巨塔及校園高牆內所看見!醫界大老及專家學者們,手舉人道主義的高旗喊著人權至上病人自主的口號,卻對醫界不同的聲音,及長期煎熬下強忍內心不捨做出決定的病患最親近家人,給予無情的批判與獵巫並冠予違法的罪名!此舉更無法對無盡煎熬的家屬給予解套的方針! (本文轉自陳嘉瑋醫師在⌈臺灣在宅善終協會⌋臉書社團發布的文章,原出處為以下網址)